投诉商家不发货或“货不对板”,市监部门如何处理?

投诉商家不发货或“货不对板”,市监部门如何处理?

网购商品,经营者不发货或者收到的货物"货不对板"如何处理

一、近期投诉举报的热点内容 又是同样的投诉热点内容是消费者网购,商家拒绝发货,或者收到的货物不是自己下单的物品,然后拨打12345或者12315热线投诉,这个是否属于属于消费欺诈?是否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的职责范围?还是属于合同纠纷,消费者得自己走司法程序?今天市监与法,再跟大家深入交流,并提供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供全国市场监管执法同仁参考。 二、是否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 (一) 部分执法人员认为这个是合同纠纷 部分执法人员咨询市监与法的时候,最先提到的是合同纠纷,市场监管部门不应该管,而是让消费者去起诉发货方。市监与法认为,如果买家是不是消费者,而是企业或者商家,购买的货物不是用于个人消费的 而是在即用于经营的,比如市场上的门店老板网友货物回来,在在即店面零售,这种行为确实是不归市场监管部门管,可以建议门店走司法程序维权。 但是如果是个人消费而购买的,市场监管部门还是要履行职责,接下消费的投诉,并积极处理。如何处理?文章最后一段会细说 (二) 还有部分执法人员认为这个属于消费欺诈。 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的认定,随之而来的将是巨额的赔偿费用,成立欺诈就意味着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的兑现。市监与法公众号认为,构成“消费欺诈”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是商家存在主观故意,故意诱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第二其欺诈行为是客观存在并且已经是实施的,比如商家刻意捏造事实或者陈述虚假信息等行为;第三是消费者因为商家的的欺诈行为而被引导陷入了错误认识从而做出了错误的选择;第四消费者在陷入被商家引导的错误认识之后又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例如购买了本来不想购买的商品。 根据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第十六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所以商家拒绝发货或者发出的货物“货不对板”,构成消费欺诈行为的。 三、法律法规依据 和处置方法 (一) 处置的法律法规等依据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第73号令公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目前还没有废止,相信老工商人员在处理消费投诉纠纷中应该很熟悉这个办法,而且还经常用到,但是对于合并以后的原食药、原质监和新考进公务员队伍的年轻执法人员,可能未必看到或者没听过。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这里已经、很明确,商家收到货款以后,不按照规定提供物品的,也就是不按时发货,或者发货过程中,快递丢失导致消费者收不到货的,都属于不按时提供物品的行为,快递丢失的商家还应该补发商品,并有发货的商家依法向快递企业索赔。(二)处置方法

商家收到货款之后拒不发货或者发货后消费发现“货不对板”,商家是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 的规定,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接到类似投诉已经,应该这样处理:协调商家及时发货,对于货不对板的要求商家及时补发,责令改正。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商家予以行政处罚。以上仅供参考,如有不同意见请进群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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