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鸠案说法】快递丢损理赔:凭什么只赔快递费?

【鸠案说法】快递丢损理赔:凭什么只赔快递费?

快递丢失、破损是快递服务合同中常见的问题,对于消费者来说理赔往往成为一道难题。快递公司通常依据寄件人与快递公司签订的协议进行赔偿,而各快递公司对保价之外的赔偿标准大同小异,通常是参照运费且设置最高赔偿额度。相信很多消费者都有这样的疑惑:快递丢了或者严重破损,快递公司为什么不能照价赔偿?

2022年7月18日,原告通过手机下单,委托某快递公司运输医疗器械至安徽省合肥市。2022年7月19日,快递公司承运,原告要求提供附加服务,即以木质包装进行运输。托寄物外包装纸箱上贴着印有“木架、木箱、木托”三个选项的标签贴,快递公司在标签贴上勾选“木箱”选项。原、被告均确认快递公司采用货物包装方式为“纸箱+木架”,运输过程中,木架在合肥中转时脱落,交付收件人货物系纸箱包装,货物有损坏。原告遂起诉要求赔偿设备维修费4.5万元。

本案中,原告通过手机进入快递电子订单系统下单,下单过程中系统会提醒下单人员阅读《电子运单契约条款》。其中,《电子运单契约条款》第五条,保价与赔偿。5.1因本公司原因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的,结合您是否保价对应的标准进行赔偿,该赔偿不包括您基于货物可能获得的收益、利润等任何间接损失。5.4.1若您未选择保价。(1)当您寄递非生鲜件托寄物,在运输环节发生灭失、破损、短少的,在7倍运费的限额内向您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您认为该赔偿标准不足以弥补您的损失,应根据托寄物的实际价值进行保价,如您未保价,视为托寄物价值不超过1000元。上述条款经加粗字体标注。《电子运单契约条款》还约定了其他内容。托运人只有在点击“约定并同意《电子运单契约条款》”后才可正式下单。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以原告在通过手机进入快递电子订单系统下单的过程中,点击“约定并同意《电子运单契约条款》”为由,主张原告托运的快件未保价,损坏后,快递公司只能以运费倍数赔偿标准为预见最大损失,即,按免除运费及不超过7倍运费赔偿。对此,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三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其已经尽到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对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仅以采取了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为由主张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其举证符合前两款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快递公司以原告点击“约定并同意《电子运单契约条款》”为由,主张格式条款有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同时,原告在下达快递订单时明确要求使用木质包装并支付了包装费,且对木质包装种类,明确约定木箱。但快递公司未按约定使用木箱包装,而是采用纸箱+木架包装,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木架脱落,承运的货物受损。快递公司负有重大过失,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以快递方式运输贵重物品时,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快递物品进行保价,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丢失、损坏等情况,可以根据保价金额获得相应的赔偿,有助于降低风险。同时,消费者还应保管好有关凭证,如若物品损坏,及时拍照留存证据,方便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标题:《【鸠案说法】快递丢损理赔:凭什么只赔快递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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